联系人:魏经理
手机:18071129112
电话:027-87772119
邮箱:815337178@qq.com
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280号
总部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园路8号万科城花璟苑北门商业栋3层02室
发布时间:2025-12-10 09:43:49 浏览量:72
在挂靠模式下签订的设计、施工合同,其法律效力通常面临重大风险,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这主要是因为挂靠行为本身违反了我国关于建筑行业资质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以下是对该问题的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通谋虚伪】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适用解释:挂靠关系中,名义上的“承包方”(被挂靠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往往是为了掩盖实际施工方(挂靠方)无资质的事实。这种虚假意思表示下的合同,依据该条规定,其效力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资质禁止】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适用解释:该条明确禁止了借用(挂靠)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此规定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存在根本性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合同无效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适用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即挂靠)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这直接否定了挂靠模式下施工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认定:基于上述规定,挂靠模式下签订的设计、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通常会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后的处理:合同无效后,主要涉及工程款结算和损失承担两个核心问题:
工程款结算: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意味着,即使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仍可能获得工程款,但需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
损失承担: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如停工损失、返工费用等),将由有过错的各方按各自的过错责任大小分担。通常,发包方、被挂靠方、挂靠方均可能存在过错。
行政处罚风险:挂靠行为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如住建部门)可依法对挂靠方、被挂靠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刑事责任风险:如果挂靠行为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可能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事犯罪。
合法性风险:挂靠模式下的合同效力瑕疵是根本性的,一旦发生纠纷,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无法得到预期的法律保护。
责任承担风险:由于合同无效,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容易产生争议。被挂靠方作为名义上的承包人,可能需要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对外承担全部责任,然后再向挂靠方追偿,但追偿过程复杂且存在不确定性。
建议:
避免挂靠:从根本上杜绝挂靠行为,通过合法的分包、合作等方式开展业务。
合规审查:在签订合同前,对合作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设计、施工资质。
寻求专业意见: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对合同效力、风险规避等进行评估。
总结:挂靠模式下的设计、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法律效力通常被认定为无效。这不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还可能引发工程款结算争议、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因此,该模式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应予以避免。
扫一扫加好友